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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4-12-23 阅读量:940 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