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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4-12-23 阅读量:246 人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监理单位有下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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