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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7-02-08 阅读量:792 人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0.11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

1.0.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company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监理机构 site supervision team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6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8 副总监理工程师 deputy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9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员 supervision assistant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upervision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实施某一工程或工作监理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B编写。

2.0.13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从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2.0.14 书面形式 written document

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档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和电传等。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雨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

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 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6 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7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8 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9 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2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13 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

14 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17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 监理人员

3.3.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5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7 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9 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3 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4 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资金流计划。

6 审批承包人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9 主持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0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1 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2 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有关文件。

13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4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5 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16 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 复核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 组织审核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3.3.4 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4 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渡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 签发施工图纸

6 主持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

7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8 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

9 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0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1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12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核查施工图纸。

6 审批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

8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指示和通知。

9 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1 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12 核查付款申请报表。

13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反面的初步意见。

14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5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档案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签或填写监理日志。

16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7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8 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

3.3.6 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查和工程测量等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

3.3.7 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核实施工测量成果报告。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

3 检查、确认承包人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准备情况。

4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发现施工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隐患,及时指示承包人改正,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 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

6 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 核实工程计量结果,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

8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现场实验室记录。

10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1 填写监理日记,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授权填写监理日志。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本工作程序

4.1.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3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5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6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7 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4.1.8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4.1.9 按照合同预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1.10 结清监理报酬。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要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4.2.5 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6 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7 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4.3 主要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渡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4.3.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付款。

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 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 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才去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4.3.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3.8 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建设监理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照附录D编制。

4.3.9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

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场后及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 建立监理工作制度。

5.1.3 提请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5.1.4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信、办公设施和食宿条件等;完善办公和生活条件。

5.1.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1.6 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的提供。

4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

3 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需要。

4 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5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的复核,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情况。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或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案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及其他施工辅助加工厂、设施的准备情况。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

9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渡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

10 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11 按照施工合格约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需进行的施工工艺试验和料场规划情况。

12 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3 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2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及时核查并签发。在施工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

3 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4 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5.2.5 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A.1监理规划编制要点

A.1.1 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情况编制,格式和条目可各有不同。

A.1.2 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规划应对项目监理的计划、组织、程序、方法等做出表述。

A.1.3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监理人员应熟悉监理规划的内容。

A.1.4 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A.1.5 监理规划应根据其实施情况、工程建设的重大调整或合同重大变更等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改变进行修订。

A.2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简述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工程项目主要目标。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质量控制目标。

(3)工程项目组织。列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单位等。

(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等。

(5)监理主要依据。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名称、文号等。

(6)监理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置,部门职责,主要监理人员的配置和岗位职责等。

(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监理工作主要制度。包括技术文件审核与批准、会议、紧急情况处理、监理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

(9)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

2 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内容。

(2)质量控制的制度。

(3)质量控制的措施。

3 工程进度控制

(1)进度控制的内容。

(2)进度控制的制度。

(3)进度控制的措施。

4 工程资金控制

(1)资金控制的内容。

(2)资金控制的制度。

(3)资金控制的措施。

5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施工安全监理的制度。

(3)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

(4)文明施工监理。

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变更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办法。

(2)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办法。

(3)索赔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办法。

(4)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5)担保及险的监理工作。

7 协调

(1)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2)协调工作的原则与方法。

8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监理工作

(1)工程质量评定。

(2)工程验收。

9 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内容。

(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10 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程序、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2)文档清单、编码及格式。

(3)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4)文件资料预立卷和归档管理。

11 监理设施

(1)制定现场监理办公和生活设施计划。

(2)制定现场交通、通信、办公和生活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12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

(1)监理实施细则文件清单。

(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工作计划。

13 其他

 

附录B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B.1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

B.1.1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工程(或作业交叉特别复杂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或工作开始前,负责相应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B.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监理合同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特点,明确具体的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B.1.3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突出监理工作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

B.1.4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编制,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B.1.5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注意各监理实施细则间的衔接与配套,以组成系统、完整的监理实施细则体系。

B.1.6在监理实施细则条文中,应具体写明引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名称、文号;文中涉及到采用的报告、报表时,应写明报告、报表所采用的格式。

B.1.7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B.2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B.2.1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工程主要指施工导(截)流工程、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支护工程、钻孔和灌浆工程、地基及基础处理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及吹填工程、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预埋件埋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监测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工程特点。

4 工程开工条件检查。

5 现场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和控制要点。

6 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点。一般应包括:巡视检查要点;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部位和工序)、内容、控制要点和记录;检测项目、标准和检测要点,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数量和要求。

7 资料和质量评定工作要求。

8 采用的表式清单。

B.2.2 工作监理实施细则。工作主要指测量、地质、试验、检测(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施工图纸核查与签发、工程验收、计量支付、信息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工作特点单独编制。根据监理工作需要,也可增加有关工作的监理实施细则,如进度控制、变更、索赔等。工作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工程特点和控制要点。

4 监理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程序。

5 采用的表式清单。

B.2.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施工安全特点。

4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

5 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6 安全检查记录和报表格式。

B.2.4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校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各类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各自特点单独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检查、检测、验收的特点。

4 进场报验程序。

5 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的内容、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与要求。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检测项目、标准和检测要求,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数量和要求。

6 工程设备交货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7 检验资料和报告。

8 采用的表式清单。

B.2.5 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D.1监理报告的编制要求

D.1.1 在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由监理机构提交的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D.1.2 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制周期与支付周期宜同步,在约定时间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D.1.3 监理专题报告应针对施工监理中某项特定的专题编写。专题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时,监理机构可提交关于该专题事件的中期报告。

D.1.4 在各类工程验收时,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完成。

D.1.5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编制监理报告,审核后签字盖章。

D.1.6 监理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或事件状况、监理工作情况,做到内容全面、突出、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并附必要的图表和照片。

D.2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 本月工程施工概况

2 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 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4 工程资金控制情况

5 施工安全监理情况

6 文明施工监理情况

7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情况

8 监理机构运行状况

9 监理工作小结

10 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1 下月工作安排

12 监理大事记

13 附表

表格宜采用附录E中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格式。

D.3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D.3.1用于汇报专题事件实施情况的监理专题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事件描述。

2事件分析

(1) 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2) 事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3) 事件对施工进度影响分析。

(4) 事件对工程资金影响分析。

(5) 事件对工程安全影响分析。

3 事件处理

(1) 承包人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2) 发包人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3) 设代机构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4) 其他单位或部门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5) 监理机构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6) 事件处理方案或结果(如果为中期报告,应描述截止目前为止事件处理的现状。

4 对策与措施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或其他影响合同目标实现事件的发生,监理机构提出的的意见和建议)。

5 其他

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D.3.2用于汇报专题事件情况并建议解决的监理专题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事件描述。

2事件分析

(1) 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2) 事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3) 事件对施工进度影响分析。

(4) 事件对工程资金影响分析。

(5) 事件对工程安全影响分析。

3 事件处理建议

4 其他

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D.4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规划

3 监理过程

4 监理效果

(1) 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成效。

(2) 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成效。

(3) 资金控制监理工作成效。

(4)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成效。

(5) 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成效。

5 工程评价

6 经验与建议

7 附件

(1)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的标题(表名)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 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

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

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

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如[2003]表示2003

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

⑤“ 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推荐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明确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灾害应急预案、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工程测量施测方案、工程放样计划和方案、变更实施方案等需报请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案。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测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理工程师都可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常用表格目录见表E.3.1。

 

目 录

1.综述

2.现场机构运行情况

3.工程总体形象进度

4.工程施工内容

5.工程施工进度

6.工程施工质量

7.完成合同工程量及金额

8.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管理

9.现场资源投入等合同履约情况

10.下月进度计划及工作安排

11.需解决或协商的问题及建议

12.施工大事记

13.附表

(1)原材料/中间产品使用情况月报表

(2)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月报表

(3)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月报表

(4)现场人员情况月报表

(5)施工质量检测月汇总表

(6)施工质量缺陷月报表

(7)工程事故月报表

(8)合同完成额月汇总表

(9)主要实物工程量月汇总表

 

目 录

 

1、本月工程施工概况

2、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4、工程资金控制情况

5、施工安全监理情况

6、文明施工监理情况

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情况

8、监理机构运行情况

9、监理工作小结

10、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1、下月工作安排

12、监理大事记

13.附表

(1)合同完成额月统计表

(2)工程质量评定月统计表

(3)工程质量平行检测试验月统计表

(3)变更月统计表

(5)监理发文月统计表

(6)监理收文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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